发表于:2016-11-07
中国陶瓷工业协会女陶艺家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
中国陶瓷工业协会女陶艺家分会
第二条 性质
本分会是中国女陶艺家在中国陶瓷工业协会领导下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陶瓷文化艺术群众团体。接受中国陶瓷工业协会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宗旨
团结全国女陶艺家;努力开展陶瓷艺术创作和理论研究,加强对外交流,为推进“两个文明”建设作出贡献。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分会地址 江西景德镇
第五条 业务范围
(一) 开展对国内外艺术陶瓷领域信息的调查、收集和整理工作,为会员提供服务。
(二) 开展学术研讨、策划展览、出版、交流等活动;
(三) 加强与国内外女陶艺家组织的联系,发展友好关系。
(四) 加强专业人才队伍的建设,开展人才培训、专业技能培训和考核鉴定工作,建立国内陶瓷设计人才网络和人才库,创建国内陶瓷艺术设计人才的培训基地。
第六条 组织结构
本分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会员组成。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由中国陶瓷工业协会推荐,分会理事会决定任免,并报中国陶瓷工业协会备案;副秘书长及工作人员(兼职或专职)根据工作需要由分会自行聘用。分会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设定。
第七条 分会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二) 会员必须拥护遵循本协会的章程;
(三) 会员必须有较强的陶瓷艺术专业水平,具有副教授、博士、省大师以上资格,或硕士学位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经验5年以上;
(四) 从事陶瓷艺术创作二十五年以上,技艺精湛,属于本专业的技艺传承人,可破格申请(注:须另附两名专家教授,国家级大师推荐信)。
第八条 加入分会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 经委员会讨论通过资格审查;
(三) 审查合格后颁发会员证;
(四) 申请时间为每年8月至10月集中提交,资格审查时间为12月。
第九条 分会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本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分会成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 执行本分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分会的合法权益;
(三) 积极参加中国陶瓷工业协会女陶艺家分会组织的陶瓷艺术的各项活动;
(四) 完成本分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五) 按规定缴纳会费,会费每人200元 / 年。
第十一条 理事会成员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决定并表决通过。
第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当届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三条 本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十四条 分会会长行使以下权利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五条 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十六条 分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七条 本分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相关制度;分会经费的开支必须在符合本条例的宗旨、任务及相关细则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十八条 分会的财务管理由中国陶瓷工业协会代为负责,代为收取各项合法收入并按规定交纳各项税费及收取管理费;由分会会长负责审批日常开支。
第十九条 负责财务管理人员每年向分会大会公示和提交分会经费收支及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接受分会大会的审查和监督。
第二十条 对本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本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 分会的扩张和解散
(一) 分会始终接受中国陶瓷工业协会的领导及陶瓷业内和社会各界监督。
(二) 分会会员有退会的自由,但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分会理事会讨论后,方可生效。
(三) 分会会员如果不交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分会活动三次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分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四)常务理事会委员若不愿履职或开展工作不利,经常务理事会50%以上委员同意,予以免职。
(五) 分会成员内部出现分歧或不同观点时,经半数以上委员会表决通过或邀请中国陶瓷工业协会协调解决。
(六) 分会在失去工作效能或未完成预期目标或出现管理经费不善造成经济困难时,经常务理事会50%以上委员同意可以解散,解散后的分会剩余资产及资金根据分会理事会投票决议进行社会公益事业的反馈,分会成员委托代销、展示作品将无条件退回作者。
(七) 本章程与中国国家相关法律法则及注册地法律相抵触时,依据中国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注册地法律办理。
(八) 本章程自分会全体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即生效。
(九) 本章程解释权归属于中国陶瓷工业协会。
第二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分会的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陶瓷工业协会女陶艺家 理事会
2013-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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