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2016-12-01
中陶协【2016】第71号
关于组织企业共同应对土耳其日用陶瓷反倾销案并缴纳律师费用的通知
各日用瓷出口土耳其企业:
2016年9月24日,土耳其依据“2016年第38号公报”对我国日用陶瓷启动倾销调查。在商务部的帮助和指导下,中国陶瓷工业协会(以下简称“中陶协”)于9月29日在深圳组织召开应诉工作协调会,听取了4家律师事务所的应对方案并进行了讨论,初步形成共识。中陶协经过方案对比并征求企业意见,确定由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代理此案的集体应诉,企业自行选择律所进行单独应诉。受中陶协委托,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及其土耳其合作方团队已于10月1日起正式开始开展工作。目前,我方律师团队正积极跟踪此案进展并与土耳其轻工商会等组织建立联系,搜集土方产业数据,有序开展各项工作。
根据《土耳其日用陶瓷反倾销案应诉工作律师代理合同》条款,“乙方代表甲方参与本次调查,甲方同意向乙方和土耳其合作律师支付律师费共计50万元人民币(含翻译费、差旅费及6%的增值税)”、“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奖金,若调查机关裁决本案无损害结案,或者终止调查,或者不采取反倾销措施,则甲方应在调查机关发布此类通知5日内,支付30万元奖金;若调查机关与甲方及/或相关应诉企业达成价格承诺,或者数量限制,或者其他甲方同意的和解方案,则甲方应在此类协议签署5日内,支付20万元奖金;若调查机关裁决适用“孰低原则”对中国出口企业适用较低税率,则甲方应在调查机关发布此类通知5日内,支付10万元奖金“。
按照"公平、合理、透明"、"谁应诉,谁受益;谁应诉多,谁受益多"的原则,结合企业报名应诉及2015年度企业实际对土出口情况,现决定收取本案代理律师费用。费用承担原则如下:
一、年均出口500吨以上企业,收取10000元;
二、年均出口200-500吨企业,收取8000元;
三、年均出口200吨以下企业,收取3000元。
请各企业自行根据出口量数据或致电中陶协查询出口数量支付相应数额律师费。
律师费请汇款至(请注明“律师费”):
单位名称:中国陶瓷工业协会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阜外大街支行
账号:0200049209200081740
注:请相关企业于2016年12月31日前将律师费汇至中陶协账户。
联系方式如下:
电话:010-68396222(信息部)010-68396216(财务部)
传真:010-68396222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乙22号222室
联系人:冯良辰 刘茗(财务)
中国陶瓷工业协会
2016年12月1日
陶瓷之都
更多陶瓷名城
更多